关于印发《重庆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1 16:22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重庆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院各部门:
《重庆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2021年第13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继续教育学院2022年课程思政优秀案例培育方案
重庆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1年12月21日
附件:
重庆开放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载体,是在校大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等。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院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第五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等。
第六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社团,将在评奖评优、活动经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表彰激励。对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或年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10人的或连续半年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院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八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院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校团委等相关部门报告等。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十四条 学院将社团指导教师纳入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由各社团业务指导单位结合实际核准解决。指导教师工作定期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指导教师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教职工职称职级评定、年度考核、相关评奖评优等的参考指标。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所有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院在读学生。社团成员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规定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向学院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管理办法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监督社团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十七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院党支部在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远程教育党总支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八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管理规定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开展。对于开展大型活动、校外活动或邀请校外组织、人员举办讲座等社团活动,学院党支部应重点指导,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加强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坚决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社团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得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六章 强化领导
第二十二条 加强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学生社团工作在学校党委学工部、校团委和远程教育党总支的具体指导下开展。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历教育管理中心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50元的标准支持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不收取成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社团指导教师,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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